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范规定了武汉学院有关信息系统项目验收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武汉学院信息系统项目验收工作。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合同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项目合同都由指派的项目管理员进行相应的管理。
第四条 经审批后,系统运行维护管理部门负责进行验收工作,包括测试/验收标准的制定、验收人员的组织、验收时间的确定等。
第五条 项目的验收时间和验收内容由项目合同进行规定,并按时进行高质量的验收。
第四章 验收方式
第六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测评验收和书面审核验收等三种方式,验收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验收方式。
(一) 会议验收:指由验收组成员采用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二) 测评验收:指通过各种项目测试,根据测试结果,项目验收组形成验收意见。
(三) 书面审核验收:指由主持验收部门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形成验收意见。
第五章 验收程序
第七条 项目验收程序:
(一) 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全部任务后,向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二) 系统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签署审核后,将项目验收申请表报送总经理审批;
(三) 负责人收到项目验收申请表后,在一周内书面批复验收申请,委托系统运行维护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四) 系统运行维护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的15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项目验收结果。
第六章 验收结果
第八条 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不通过验收"三种。
(一) 按期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各项任务,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视为通过验收;
(二) 目标或任务基本完成,但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视为需要复议;
(三)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Ø 未按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达到预定的主要指标的;
Ø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Ø 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
Ø 实施过程中出现较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的。
第七章 后续管理
第九条 复议的验收项目,在接到通知一个月内提出复议申请。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验收组将相关验收资料提交给系统运行维护管理部门,系统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建立验收档案。
第八章 持续改进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本文件的时效性、可行性,必须根据相关审核规定进行评审和修订,修订后重新发布。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武汉学院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