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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学院项目验收管理规范

作者 摄影: 审核: 责任编辑:信息中心来源: 发表时间:2023年04月25日 14:59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范规定了武汉学院有关信息系统项目验收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武汉学院信息系统项目验收工作。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合同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项目合同都由指派的项目管理员进行相应的管理。

第四条 经审批后,系统运行维护管理部门负责进行验收工作,包括测试/验收标准的制定、验收人员的组织、验收时间的确定等。

第五条 项目的验收时间和验收内容由项目合同进行规定,并按时进行高质量的验收。

第四章 验收方式

第六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测评验收和书面审核验收等三种方式,验收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验收方式。

(一) 会议验收:指由验收组成员采用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二) 测评验收:指通过各种项目测试,根据测试结果,项目验收组形成验收意见。

(三) 书面审核验收:指由主持验收部门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形成验收意见。

第五章 验收程序

第七条 项目验收程序:

(一) 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全部任务后,向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二) 系统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签署审核后,将项目验收申请表报送总经理审批

(三) 负责人收到项目验收申请表后,在一周内书面批复验收申请,委托系统运行维护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四) 系统运行维护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在项目通过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项目验收结果。

第六章 验收结果

第八条 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不通过验收"三种。

(一) 按期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各项任务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视为通过验收;

(二) 目标或任务基本完成,但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视为需要复议;

(三)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Ø 未按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达到预定的主要指标的;

Ø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Ø 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

Ø 实施过程中出现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的。


第七章 后续管理

第九条 复议的验收项目,在接到通知个月内提出复议申请。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验收组将相关验收资料提交给系统运行维护管理部门,系统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建立验收档案。

第八章 持续改进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本文件的时效性、可行性,必须根据相关审核规定进行评审和修订,修订后重新发布。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武汉学院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