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学院信息系统设备管理及使用维护管理工作,确保计算机设备安全高效运行,同时最大限度发挥设备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文件。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文件适用于武汉学院信息系统范围内设备管理和使用部门。
第三章 术语定义
第三条 计算机设备(以下简称设备)是指计算机及其外围配套设备、数据通信及网络安全设备、机房环境设施、专用工具,以及其他与信息系统相关的电子类设备。
第四章 组织职责
第四条 各信息系统负责部门为信息系统设备管理部门,信息系统负责人统筹信息系统设备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 组织制定、完善设备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
(二) 组织制定设备的配备规划和配置原则;
(三) 组织设备的选型工作;
(四) 负责对设备使用部门的设备配置需求进行审核,对需采购的设备需求组织向财务部门进行费用预算与报送工作;
(五) 组织或配合实施计算机设备的采购、合同签订等工作;
(六) 组织实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维护管理;
(七) 组织设备使用相关技术培训。
第五条 设备使用部门一般为相关业务需求部门,设备使用部门下辖设备使用人员,其职责:
(一) 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在充分论证、认真分析的基础上,向设备管理部门提出设备配备需求,并提交需求材料;
(二) 根据设备使用需求,向设备管理部门申领设备、备件等,做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故障设备须及时报维修;
(三) 定期清查所使用设备,及时将停用闲置设备退还设备管理部门;
(四) 协助、配合设备管理部门做好设备的清查核对及使用情况调查工作。
第五章 设备需求管理
第六条 设备使用部门每年末根据下一年度的业务需求,对辖内设备使用状况及使用需求情况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合理制订设备改造、更新和购置计划,报送设备管理部门。
第七条 设备管理部门每年末汇总、审核辖内设备使用部门的设备改造、更新和购置计划,报送相关部门审批。
第八条 设备改造、更新和购置工作计划须针对不同类型的设备,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和使用要求进行制定。其基本原则为:
(一) 满足国家及相关监管要求,避免盲目追求新型号、高配置,造成资源浪费。
(二) 对于关键环节设备的选择,应以稳定性作为第一原则,避免盲目追求新技术或者使用未经过市场检验新型设备。
(三) 在充分发挥现有设备使用效益的情况下,避免设备超期服役所带来的故障隐患和安全隐患,关键环节设备超出设计使用寿命须及时进行更换。
第九条 设备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科技应用规划实施要求或市场变化情况,在对计算机设备进行必要测试和综合评定的基础上,按照产品优秀、服务优质、价格优惠原则,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设备选型。
第六章 设备使用管理
第十条 设备使用部门可根据需求提出设备领用或借用申请(附录一、信息系统计算机设备使用申请表),经审批通过后报送设备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接收辖内设备使用部门的计算机设备使用申请,并对申请进行合理性评估,提出评估及设备配置意见。
第十二条 设备申请意见须重点对设备类型、设备配置、设备数量进行把关,避免计算机设备在使用部门出现资源闲置和浪费。
第十三条 设备申请经审批通过后,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指导设备使用部门办理设备领用、借用手续或启动有关设备调拨或采购流程。
第七章 设备购置管理
第十四条 设备管理部门确认通过调拨迁移、改造升级现有计算机设备无法满足计算机设备使用部门需求时,可启动采购流程。
第十五条 设备管理部门需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财务授权管理、集中采购等相关制度组织实施设备购置申请与购置方式报批、设备具体购置等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 除设备管理部门设备工作部署,各单位不得私自向外单位借入设备进行使用。
第十七条 除经设备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各单位不得接受外单位赠送的与我校各类技术规范或管理要求不符的计算机设备。
第十八条 设备采购需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文件法规。
第八章 验收安装管理
第十九条 设备管理部门须根据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中的具体要求,严格组织计算机设备验收工作,未通过验收的计算机设备,须按照有关合同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 设备验收须包括:开箱验货、设备初验和设备终验,具体验收环节及标准要求须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设备到货后,须根据合同约定,组织开箱验货工作,开箱验货时,设备管理岗须同供应商进行现场实物清点验收,核对内容包括设备数量、外观等,确认无误后,将相关资料整理后存档。
第二十二条 设备管理部门须根据合同约定,组织设备初验工作,设备初验须由管理人员和服务商现场进行,核对内容包括计算机设备型号、具体配置、加电后设备是否正常等,确认无误后,将相关资料整理后并存档。
第二十三条 设备运行一段时间后,设备管理员须根据合同约定组织设备终验,终验内容包括计算机设备运转期间的可用率、性能、稳定性等指标,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验收,双方须对设备保修期进行明确界定。
第二十四条 由设备申请部门提出申请(附录二、信息系统计算机设备验收单),由设备管理员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组织最终验收。
第二十五条 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根据设备使用部门提供的计算机设备安装需求,组织辖内计算机设备的硬件安装调试工作和硬件资源分配工作。
第二十六条 设备管理员须制定计算机设备安装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一) 设备安装前,设备管理人员须对计算机设备运行环境进行检查确认,确保供电、空调、监控等设施能够满足计算机设备运行要求;
(二) 设备安装过程中,设备管理人员须严格按照相关设备的安装要求和操作规范执行;
(三) 设备安装完成后,设备管理人员需组织设备使用部门对计算机设备安装情况进行验收确认,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并提供必要的文档资料。
第九章 设备运维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验收通过的设备统一进行入库管理。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填写《附录二、信息系统设备入库单》,并登记需要进行入库管理的重要随机资料,设备使用部门领用设备必须填写《附录三、信息系统设备入库单》。
第二十八条 设备管理员须对设备使用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或指导,设备使用员须依照设备使用规范和操作手册要求,合理使用计算机设备,不得擅自拆装设备及更换设备部件。
第二十九条 设备管理人员负责督促设备使用部门按时提交设备使用情况,对于设备闲置或资源使用效率持续低下的情况,设备管理人员应及时予以合理调整。
第三十条 设备使用人员不得自行变更设备使用用途,放置地点,须经设备管理人员审批通过并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一条 设备管理人员须做好计算机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日常监控、巡检、保养、健康检查、维护修理、扩容升级、停机管理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设备管理人员根据不同种类计算机设备的使用情况,做好计算机设备硬件维护服务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对于未购买日常硬件维护服务的计算机设备,日常硬件维护服务工作原则上由设备管理人员承担;该类设备出现故障,而设备管理人员无法修复的,可通过购买维修备件或计次服务方式解决。
第三十四条 对于从事含有保密信息设备维护的厂商,须以签订安全保密协议的形式或其它形式,确保其履行安全责任和遵守安全要求。
第十章 设备调拨管理
第三十五条 设备的调拨迁移须在满足使用部门需求的前提下,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设备使用效益为原则。
第三十六条 不同部门之间的设备调拨迁移须由设备管理部门或人员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设备调拨迁移由设备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涉及固定资产转移的,须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固定资产划转。
第三十八条 设备调拨迁移时,设备管理人员须提供调拨设备的合同复印件、验收报告和相关随机资料等材料。
第三十九条 设备调拨迁移过程中,设备调出、调入单位须由双方共同对过程进行说明并确认。
第十一章 盘点处置管理
第四十条 设备管理部门应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内计算机设备进行一次实地盘点,并进行核对。
第四十一条 设备使用人员须及时清理停用闲置的计算机设备,并退回设备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 设备管理人员须对退还计算机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清理数据、审核设备配置,确定设备当前状态。
第四十三条 设备管理人员应组织做好停用闲置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管理工作,根据使用部门需求情况,合理调配使用闲置设备,最大限度发挥设备使用效益。
第四十四条 对于有严重故障、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高于价值总和的设备,经设备管理部门鉴定,可以申请报废。
第四十五条 设备的报废由设备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按照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报废设备的处理须在确保相关设备存储信息安全处置前提下进行,并符合国家电子类设备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十七条 对于报废设备由设备管理员通知资产管理员对资产清单理行更新。
第十二章 设备维修管理
第四十八条 设备维修前需设备负责人向部门领导进行汇报,说明维修原因。
第四十九条 对于厂商维保期内上门维修的设备,设备负责人全程陪同上门维修工程师,做好数据备份和保密措施。
第五十条 对于无法现场维修需涉外维修的设备,需拆除硬盘等数据存储介质,不能修复的设备提前报废。
第五十一条 硬盘等存储介质损坏不进行维修,直接替换新介质。损坏的介质由资产管理员统一保管,根据介质安全管理要求定期销毁。
第十三章 持续改进
第五十二条 为了保证本文件的时效性、可行性,必须根据相关审核规定进行评审和修订,修订后重新发布。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文件由武汉学院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四条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